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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011/5/10 0:00:00 来源:国家旅游局人事司 []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旅游局(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旅游局:

   近年来,全国旅游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推进我国新时期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旅游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旅游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2.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旅游系统企业的在职职工;
  3.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旅游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名额为80个,“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名额为100名,“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名额为 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投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重视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管理水平在全国旅游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突出;
  2.注重提升旅游服务质量,鼓励旅游服务创新。员工队伍素质高,做到文明服务、个性服务、细微服务,整体服务质量在全行业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3.自主创新能力强,与时俱进,能及时研究旅游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旅游工作新局面,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在旅游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充分调动旅游工作者的积极性,营造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并取得显著成效;
  5.事迹突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政廉洁,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投诉,热爱旅游事业,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勇于奉献,在旅游行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处于领先地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钻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勇于创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业绩突出,在旅游行业中享有较高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在保护国家、集体、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集体、游客利益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防止重大事故,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3.在旅游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本岗位高难度的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尽职尽责,成绩突出,为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
  5.事迹突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评选公平。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两审三公示”的推荐程序。首先由基层单位经民主程序提出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或名称、简要事迹,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于7月5日前先行(非正式)报送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预审的内容包括:评选程序、领导干部比例、拟推荐人的身份、事迹、简历),然后根据预审结果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或名称、简要事迹,时间为7个工作日);7月25日前报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见附件5)。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6)。被推荐集体为企业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见附件7)。
  (三)坚持面向基层,倾斜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今年可向导游员倾斜。副司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比例控制在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总量的20%以内(各地区可推荐处级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总数严格控制在各地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分配名额的20%以内)。不按以上要求推荐的,视为自动放弃推荐名额。
  (四)严格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1.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
2.在填写“主要先进事迹”的基础上,还要写出事迹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规格与《推荐审批表》大小一致,2000字左右,一式6份,要求内容翔实、重点突出。
3.个人或集体简历(1份),200字左右,一律使用A4纸打印。
4.推荐报告(1份),包括:人选产生程序、单位意见及公示结果,一律使用A4纸打印。
5.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

  请于7月25日前将以上材料报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lzc@cnt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地区。

  审批表可到国家旅游局网站下载(www.cnta.gov.cn)。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或者“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旅游局联合组成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人事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联 系 人:黄莉莉  刘琳琳
  联系电话:010-65201932、 65201931
  传      真:010-65201916
  地    址:国家旅游局人事司(北京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邮政编码:100740
  电子信箱:lzc@cnta.gov.cn

附件:1. 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 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 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 企业征求意见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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