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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提示
2012/1/4 10:08:00 来源:哈尔滨市旅游局 [] [打印]
(一)旅行社及线路选择
1. 报名时要求旅行社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看清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核对执照登记的地址与报名地址是否相符。
2.尽可能详细了解旅游价格所包含的项目及标准,分析信息真实性、合理性,根据常识对机票、酒店、景区门票等价格进行分析判断。
3. 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有权不参加,如参加请慎重选择,并要求旅行社将其纳入旅游计划和价格中。
4. 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合适的旅游线路及行程安排。在不影响旅游目的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在旅游高峰期去热点线路旅游。
(二)签订旅游合同
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如接受自费项目,则必须标明项目名称、价格。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参观、游览、娱乐项目要明确时间、主要内容和门票费是否含在团款中,不接受“远观”某某景点。
2.住宿应注明饭店名称、标准或星级、价格,必要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前查询,不接受“相当于三星”、“准四星”、“待评五星”等表述。
3.旅游价格应尽可能细化,特别是所包含的项目内容,自费项目及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标明且坚持自愿参加原则。
4.违约责任中应明确旅游者与旅行社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标准、纠纷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
5.签订合同后,一定要看清合同是否加盖旅行社公章,以确认合同真实有效。
6.建议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旅游购物
1.出游前了解目的地的特色产品、纪念品等旅游商品及其性能、价格,并做好准备。
2.购物时尽量了解所购商品的相关知识,辨别真假优劣。
3.注意听取导游和其他旅游者的善意提示,尽可能不受“大家买了我也买”等心理影响。
4.应选择证照齐全的销售场所,并记住索要发票,以便上当受骗后索赔。对于贵重物品,不提供购物凭证和必须提供的证书、手册就不买。
5.到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的国家,注意按照导游、旅行社的提示办理退税,但一般不要完全交由境外导游或旅行社办理,以防欺诈。
(四)旅游过程中
1.一般不接受导游、旅行社提出的变更旅游计划、调整项目或压缩计划项目时间、增加新项目等建议,出于天气、景区旅游者数量过多等原因所进行的日程顺序而不是项目内容的调整可以接受。
2.导游、旅行社等临时推出的新项目,应该问清内容、特性、收费标准,如果想参加,应该要求导游、旅行社将这些内容补充写入行程计划并签字或盖章,否则拒绝参加。
3.听清导游对行程安排的通知,遵守安排的时间,同时督促导游、司机、旅行社等也严格遵守。
4.服从导游和旅行社按照合同所进行的旅游组织安排,有疑问及时提出。
(五)旅游安全
1.遇到地震、台风、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政治动乱、战乱、突发恐怖事件或意外伤害时,要冷静处理并尽快撤离危险地区。在境外可向中国使(领)馆寻求咨询和协助。
2.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警方提供保护,并取得警方的书面证明。
3.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要惊慌,要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向领队、导游及警方报告。
4.牢记自己的饮食禁忌,不盲目尝鲜、贪吃、乱吃。
5.避免到流行病传播地区旅游。
6.做好预防措施,携带一些常用必备药品,患病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六)理性维权
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投诉的时效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内。超过时效的请求不予处理,旅游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旅游者在处理旅游纠纷中,要冷静对待,避免事态扩大,否则由此扩大的损失,旅游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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