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旅游局:
为了进一步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令)及河北省旅游局《关于下放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权限的通知》(冀旅办字[2005]144号)规定,5A、4A旅游景区由河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并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3A旅游景区由设区市及扩权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初评并推荐,河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2A、1A旅游景区由河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设区市及扩权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并报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公告。
二、等级评定的办法和程序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初评、整改、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创建。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 10001.2-2002)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对照《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等实施细则的得分项目,明确创建目标,组织创建领导班子,制定创建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创建措施。相关国家标准及实施细则请自行从“河北旅游政务网”行业管理专栏下载:http://www.hebeitour.gov.cn。
(二)申请。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创建汇报及自检说明(申报3A以上旅游景区的,请同时报送上述三份材料的电子文档),按照评定权限向当地县以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请自行从“河北旅游政务网”行业管理专栏下载:http://www.hebeitour.gov.cn。
(三)初评。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景区的申请进行初评审核,认为达不到等级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根据标准实事求是地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达标时限。
(四)整改。创建单位应在初评机构提出的时限内按照整改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初评机构认为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后,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申请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五)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终评机构接到申请及相关初评材料后,组织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工作由终评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其中,现场检查重点查看景区资源要素、游览环境、基础设施、管理水平及服务质量等;资料审核重点查阅景区管理制度、宣传促销、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案卷材料;抽样调查重点测评游客对景区的总体满意度。
(六)公告。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终评机构批准并下达命名批复文件。其中,5A、4A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予以公告;3A、2A、1A旅游景区由河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予以公告,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三、A级标牌的缴费及发放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A级景区标牌工本费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07]17号)要求,已取得质量等级称号的景区应及时缴纳A级景区标牌工本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3号)规定,A级景区标牌的收费标准为500元/块(含证书、标牌及发运费)。请各设区市及扩权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以市、县为单位,认真负责地组织本地区A级景区标牌的缴费及牌证领取工作。
(一)国家旅游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为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旅游局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中粮广场支行
帐 号:7112610189800000110
联系人:郭模
联系电话:010-65201173
传真电话:010-65201175
(二)各缴费单位应以银行汇款方式缴费,不得以个人名义汇款。务于汇款当日将A级景区标牌申购汇款确认单(附件1,以下简称确认单)、银行汇款单及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告(5A、4A旅游景区)、河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告(3A及其以下旅游景区)传真至国家旅游局,其资金方可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取得收款收据。
下列情况可能导致缴费单位不能取得收款收据、A级景区牌证或办理退款:一是汇款当日未将确认单、银行汇款单及相关文件传真至国家旅游局;二是超额缴费或少缴费;三是在未取得质量等级称号之前缴费。请各购牌单位在汇款时务必核准有关情况,慎重办理缴费汇款事宜。
(三)国家旅游局对缴费单位统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收据)》。若统一汇款但需按单位分别开票,请在确认单上注明,国家旅游局将按确认单上列明的单位名称及缴款费额开票。缴款书开具后不能更改。
(四)原则上每个景区可购1-2块标牌,如因特殊情况需购买3块(含3块)以上者,请以书面方式向河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取得河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向国家旅游局申请汇款购牌。
各地在购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河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处,联系人:尹子辉、单云,电话:0311- 85805742、85805284,传真电话:0311-85873094,电子邮箱:yun.shan@163.com。
四、等级评定计划的报送
为保障2007年我省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有序开展,请各市(县)尽快对本地本年度拟申报质量等级的景区进行摸底汇总(含1A至5A级),3月底前以电子文档方式向河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计划。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按照各市申报的计划统一组织部署等级评定工作。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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