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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内地与香港/澳门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申请的公告
2013/1/15 10:46:00 来源: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 [打印]
        按照《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澳门1家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的内容,参照《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3号),我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受理内地与香港/澳门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
  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合资旅行社。
  二、申请材料
  1.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报告;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执照的复印件;
  3.旅行社成立以来在华历年经营业绩简报;
  4.设立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期间
  2013年1月15日至2月14日。
  四、申请流程
  1.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公告“申请材料”的第1、2、3项;
  2.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旅行社的申请材料后,报国家旅游局。
  特此公告。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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