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福建省旅游条例》,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通过的原《福建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
旅游法治建设是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是深入贯彻国家旅游局“515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实现 “把福建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和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总目标的重要法制保障。“十三五”时期,是中央支持福建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也是我省旅游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黄金发展期。2015年全省累计接待游客2.67亿人次,比增 14.0%;实现旅游总收入3141.51亿元,比增16.0%,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既定目标,旅游综合带动效 应凸显,为我省旅游业进一步转型升级打下良好基础。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正当其时,必将推动我省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起到有力促进作用,加速我省旅游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进程。
新条例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我省旅游业发展实际,把促进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的核心目标,同时把旅游资源和 环境保护作为立法的重要关注点。新条例更加突出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立法,增加法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新条例共分九章六十七 条,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综合协调机制、旅游规划、资源保护、旅游开发、旅游促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乡村旅游与民宿、带薪休假、旅游者权益保护、旅 游经营规范、旅游交流合作、旅游安全、旅游投诉受理、旅游行业监管、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具备综合法、促进法和规范法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