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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将实施
2016/7/12 14:12:55 来源:昆明日报 [] [打印]

昨日,全省各州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云南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代表等齐聚昆明,针对《云南省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下称《办法》)进行座谈、讨论。

《办法》明确了监督员的选聘范围、分配名额、选聘程序、监督职责、管理等内容。《办法》第二条规定,监督员是指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工 作证和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颁发的聘书,获得“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服务系统”监督员编码、登录账号及密码,受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在全 国范围内自愿、义务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监督员应热心公益和旅游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熟悉旅游行业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2年聘期满 后,可视监督员工作情况续聘。

云南省旅发委政策法规处李向林介绍,去年4月以来,在各州(市)旅发委推荐上报的基础上,省旅发委从全省各地选聘268名监督员。其中,来自省级机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员48名,来自各州(市)机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员220名。

目前,昆明市有27名监督员。他们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其中既有律师,也有退休工人,但都喜欢旅游、热心公益。在2年的聘期内,他们将对昆明的旅游服务质量动 态监督、依法“挑刺”。根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监督员们将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游部门等是否非法经营、强 迫消费、假冒伪劣、违法运营等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员可用手机扫描证件上的二维码,在弹出的页面反映问题或提出表扬,提交的内容会传送到国家 旅游局,相关部门将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旅游经营者也可通过扫描证件的二维码确认监督员的身份。

《办法》明确,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即使、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20日内向监督员反馈,确保做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处理。

随着全域旅游快速发展以及散客化越来越成为主流旅游方式,目前,国内旅游行政执法任务加重、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去年4月,国家旅游局启动旅游服务质量“万名 社会监督员”选聘,旨在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全面、客观、及时地评价、监督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各级旅游部门 的工作。

此外,昨日还举行云南省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管理员业务培训会上,部分社会监督员代表参训。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郭志平介绍了社会监督员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并接受参会人员咨询及提问。

(责任编辑:暮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