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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近期常见旅游投诉问题解析
2016/4/27 15:33:54 来源:天津市旅游执法大队 [] [打印]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游客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旅游投诉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最近两期栏目中,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就近期较为突出的旅游投诉问题进行集中解析。
       一、何为不可抗力的问题。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是指因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含自然原因(如海啸、地震) 和社会原因(如战争、动乱),当事人自身原因(如个人受伤或疾病、家庭变故、单位临时有事等)不包含在该范围中。近期日本熊本县发生地震,截止目前我国外 交部及国家旅游局并未发布暂勿赴日本旅游的禁令,我市赴日游组团社仍可正常发团,此时游客方提出退团或旅行社表示不能成团仍属于各自违约。旅游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游客个人原因退团问题。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其他原因游客提出退团均属于游客单方违约,游客往往认为自己还没有出行,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应该把旅游费用全额退还,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旅游活动不仅仅是“吃喝玩乐”行为,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除了注意旅行社的违约 责任,更需要注意自己的违约责任。当游客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解约方式来处理。距离出行时间越近,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比例越高,同时按照合同要求,如果旅行社的实际业务损失高于违约金,也有权利向游客主张,但应提供必要的证据。
       三、同团不同价的问题。在同一旅游团队中,往往会发现每个人的价格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往往由以下原因产生,如,整个团队为拼团,不同的旅行社成本、利润不 同,因此报价不同;同一旅行社报名时间或地点不同,针对不同人群可能优惠政策不同(如距离出行时间较近时的尾单产品价位往往比较低廉),类似这样的问题都 属于正常情况,旅行社的定价及优惠政策是其自主经营行为,只要没有违反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要求旅行社退还同团不同价格游客之间的差价。但是如 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旅行社因为年龄和职业等原因对特定游客增收费用的,且没有提供额外服务的,那么增收的费用应该退还。

       四、自费项目收费比景点门票高的问题。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有时会发现,旅行社收取自费项目的费用比该景点的门票价格要高,因此投诉旅行社。实际上因为自费 项目由地接旅行社收取,其作为一家经营旅游产品的企业而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推荐游客参加自费项目自然是为了赚取利润,如果完全按门票成本收取费用,旅行社 不但没有利润,还要倒贴运送游客的交通费用,显然这不符合市场规律,企业这样经营也无法生存下去。所以自费项目收费比景点门票高同样是正常现象,有时自费 项目价格和景点门票相同,则是因为旅行社通过买团体票的方式获得优惠,由此赚取利润。关于自费项目的投诉,如果旅行社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增加行程中没 有的自费项目,该费用应该退还游客,与自费项目的价格并无关系。

       五、使用优惠证件退费的问题。如上期内容所述,旅行社在购买景点门票时,往往通过购买团队票的方式获得优惠,因此实际的成本应该是低于景点的门票票面价 格,而当部分游客使用老人证、军官证等优惠证件时,需要退还的费用显然也应是优惠后的价格,若按景点对外报价退费则显然旅行社是在亏本经营。同时因为优惠 证件的使用并非国家强制性规定,且大多适用于郊野公园,并不是所有的景点都能够使用优惠证件,持有优惠证件的游客可提前了解相关信息,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对 旅游中是否能使用优惠证件、使用后如何退费做好具体约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六、签证被拒签之后费用如何承担。游客出境的旅游签证由各国的使领馆具体办理,旅行社负责按照使领馆的要求向游客收取相关材料并进行送签,是否拒签由各国 使领馆决定而非由旅行社决定,旅行社送签必然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即使被拒签依然产生相关费用。如果多人结伴出游,其中部分游客被拒签,而其余游客因此拒绝 出游,属于单方解除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出现旅游纠纷如何投诉的问题。本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包括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及各区县旅游局,天津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处理本市具备出境游资 质的旅行社,各区县旅游局负责受理各自辖区内的非出境游旅行社。需要特别提醒游客注意的是,游客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可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 诉,若超过90天的,所有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无权对该投诉进行受理。因此游客如有投诉要求,应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递交书面投 诉材料,书面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书、旅游合同、行程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投诉书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旅行社违约的具体内容。旅游合同是游 客投诉时最重要的事实依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因此游客应妥善保管好旅游合同。
       八、关于“分时度假”公司的投诉。近十余年来,我市及全国很多地区都出现过一些打着“分时度假、旅游咨询”旗号的公司,目前提供所谓“分时度假”类服务的 企业名称大多为“某某旅游咨询公司”、“某某酒店管理公司”等,并非我市正式注册的旅行社,不在旅游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分时度假”源自国外,比较 适合外国游客休闲型的度假方式,也就是能在一个酒店、一个景区或城市待上一星期的那种。目前大部分国内游客还没有在一个旅游目的地待一个星期不到处跑的旅 游习惯,国外的分时度假基本上是一种准俱乐部形式的,采用一定范围之内的对等交换模式,对于房屋产权或酒店客房使用权的一种共享。然而在我国,不少入会群 众都曾反映,缴纳了高额的会费后,想要预订会员酒店时会遇到种种障碍,难以真正成行。针对分时度假公司容易出现的问题,我所近年来在各类媒体发布相关提示 40余篇,请广大市民对此类公司提高警惕,谨慎选择。


(责任编辑:暮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