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 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发布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提示旅游者合理消费、理性维权,警示旅游经营者规范管理、诚信经营。
田某与旅行社解除合同纠纷案
2023年9月,投诉人田某等2人报名参加宁波某旅行社“法瑞意12日游”的出境旅游,计划9月27日出发,田某支付2人团费共计5万余元。旅行社为代办签证之需,告知田某一行应于9月14日去上海签证中心办理指纹采集手续。但当天田某回复旅行社,因其同行朋友身体不适无法前往上海采集指纹,同时提出取消此次旅行。旅行社提示田某此时终止旅游合同损失较大,希望游客谨慎决定。但田某坚持要求终止合同,并提出全额退款。双方就退团退费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田某投诉求助。
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接诉后,组织双方现场调解,旅行社举证此次旅游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调解人员对本案情况作了事实和法理分析,讲解相关案例,通过多轮沟通调解,最终达成和解。
根据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团队出境旅游合同》,鉴于田某解除合同应承担的实际发生费用已经高于合同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费用数额,旅行社同意减免田某等2人的境外导游服务费,即在扣除实际发生且无法退回费用后,剩余团款3万余元退还给游客。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必要的费用,主要有旅行社因旅游行程所需的已经支付且不能退还的费用,包括机票、酒店、车辆的定金等等。本案中,田先生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必要费用。经文化执法部门调解,旅行社在扣除实际发生且无法退回的费用后,将剩余团款退还给游客。
旅游者在临行前因身体、工作、学习等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旅游活动、要求终止旅游合同的纠纷,在日常投诉处理中较为常见。
建议游客参加旅游,应提前规划好时间,对于临近出团的“尾单”要结合实际慎重考虑。报名后,不要随意解除旅游合同,更不应有“没有出行就应该全额退款”的错误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