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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对旅游滑雪场给予补助 最高一次性补助200万
2020/2/20 14:18:55 来源: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 [打印]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用足用好产业发展资金,帮助文旅企业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用足用好产业发展资金,帮助文旅企业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突出重点,扶持冰雪旅游企业渡过难关

  1。指导落实已出台的公共服务政策。对已经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等涉文旅企业的公共服务政策进行梳理、宣传和解读,指导文旅企业享受普惠性减免税、缓缴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适度减免租金、延期缴纳水电气费和相关金融政策的落实。

  2。对旅游滑雪场给予补助。对2019—2020年雪季运营的旅游滑雪场,截至2020年1月23日,按已接待滑雪人次给予资金补助。已接待滑雪人次30万以上,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已接待滑雪人次10万以上,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已接待滑雪人次5万以上,一次性补助30万元;已接待滑雪人次1万以上,一次性补助15万元。

  3。对冰雪旅游景区给予补助。对2019—2020年雪季运营的除旅游滑雪场外的A级景区(不包括城市不收费公园类型景区)、温泉景区、度假区和经认定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文旅综合体,截至2020年1月23日,按已接待旅游人次给予资金补助。已接待旅游人次10万以上,一次性补助80万元;已接待旅游人次5万以上,一次性补助20万元。

  4。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水电气运营成本给予补助。对2019—2020年雪季运营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按照级别给予定额补助,其中5A级10万元,4A级8万元,3A级5万元,2A级3万元,1A级1万元。

  5。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2020年3月5日前,暂退所有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6。对组织包机的旅行社给予补贴。对春节疫情期间组织国际包机或切位的旅游社,因取消包机产生的亏损给予每架5万元以内补贴。

  7。提前下达旅行社奖补资金。提前做好对旅行社奖补资金的审核,按照相关规定优先尽快发放旅行社奖补资金。

  8、减免网吧互联网专线使用费。联手网络运营商,对2020年1月24日暂停运营至疫情结束期间的网吧互联网专线使用费给予减免,对于1月份已出费用可在恢复营业后进行抵扣。

  二、综合施策,推动文旅企业稳步发展

  9。加大项目支持力度。一是对全省新建和续建3—50亿元排序前50的重大文旅项目给予免费包装支持。二是对全省具有可研报告的文旅项目单位参加全省对外招商和推广活动的人员给予交通、食宿免费支持。三是对全省提质升级的3A级以上景区和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在评定和复核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对全省在整改期的A级景区延长6个月限期。

  10。加大金融服务力度。一是积极协调合作银行,灵活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储方式,最大限度盘活旅行社资金流转速度;对文旅企业在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帮助文旅企业合理谋划理财、优化投资,提高资金资产的最大使用效能。二是发挥“吉林省文旅产业投资联盟”平台作用,对重点文旅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服务;协调金融机构,为知名旅游集团、4A级以上或年客流量超过50万人次的旅游景区,研发创新型信贷产品和定制化融资方案。三是支持并引导文旅企业进行线上融资对接,开展网上常态化路演活动。

  11。加大对文旅企业的奖补力度。在继续执行好《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的基础上,扩大对文旅企业的奖补范围,加大奖补力度。一是对新评定为5A级和4A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二是对新评定为5星级、4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三是对被新评定为金叶、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四是对新评定为5星级、4星级的温泉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五是对新评定为5C级、4C级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六是对文旅消费主题街区、旅游商品和文创企业、旅游演艺市场主体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12。加大宣传营销激发消费潜力。一是开展“吉行天下”主题文旅营销推广活动,有效整合资源产品,对活动期间参加营销推广的省内文旅企业人员给予交通、食宿免费支持。二是对在省外依托当地媒体独立开展吉林省文旅专题宣传,且年度宣传费用累计超过100万元且不多于500万元的省内文旅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20%的资金奖补;对在省外依托当地媒体独立开展吉林省文旅专题宣传,且年度宣传费用累计超过500万元的省内文旅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30%的资金奖补。三是开展“周”游吉林主题活动,对疫情解除后促销力度较大且接待游客较多的景区、度假区等,在门票方面给予一定补助。

  13。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培训。一是对有培训需求的人员规模100人以上的文旅企业,提供8小时免费业务培训。二是对有指导需求的文旅企业,组织专家学者给予一次免费“进企下基层”智力服务。三是针对旅行社在经营中小语种持证导游人员短缺、个别地区持证导游人员短缺的情况,允许经过培训的志愿者在省内带团。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文旅企业相关政策(节选)

  一、税收方面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三)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四)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

  二、旅游行业方面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

  三、金融方面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依据: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四、政府扶持方面

  (一)实现不见面审批。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实现项目申报、受理、办理、公示、发放审批文件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对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确需纸质材料的,以及项目单位在其办公场所无法实现审批文件网上出件的,应通过邮件方式寄送。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告知性备案程序,一律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备案。

  (二)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延迟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延期缴纳水电气费。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企业,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对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先享受医保待遇,后补办补缴。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号)。

  五、企业不能履行合同方面

  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八十条。

  六、劳资关系方面

  企业职工因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的劳资关系:

  第一、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责任编辑: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