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游客杨某等两人在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同仁路门市部报名参加其组织的峨眉乐山二日游并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省青旅在将杨某等两名游客的包价旅游合同委托给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鼓楼南街分社履行时,未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青旅同仁路门市部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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