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游客罗某等两人在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锦江区总府路服务网点,报名参加其组织的海螺沟3日游并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北京途牛成都分公司收取团费后交给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途牛公司通过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拼团方式委托给甘孜州跑马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北京途牛成都分公司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游客罗某等两人的包价旅游合同委托给跑马山旅行社履行,且未与跑马山旅行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和新闻出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北京途牛成都分公司处作出了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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