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鼓励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景区新获得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被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被评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特色村、旅游度假区、农业文化遗产、观光工厂等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是扶持配套项目建设。结合当地旅游资源优势与特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集散服务中心、汽车露营地、休闲驿站等旅游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当年投资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15万元建设项目奖励。对景区景点内及景点之间沿线新建旅游公厕,符合国家A级旅游公厕标准的每个给予奖励5万元;3星级以上酒店新建立体停车场,每座(50个小车位以上)给予奖励20万元。支持地方特色文化和民族风情的戏曲、歌舞进入旅游演艺场所,对新建100个座位以上的旅游文化演艺场所,持续接待游客6个月以上,按当年投资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6万元建设项目奖励。
三是扶持食宿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和民营资金参与旅游宾馆、商务酒店、民宿、农家乐经营,形成大中小型相适宜、高中低档相协调的旅游食宿服务体系。对新开餐饮接待设施,符合“我家在景区”旅游发展的统一规划建设及规范要求,且证照齐全并通过“我家美食”品牌统一风格标准验收的,能同时接待经济型团队旅客用餐150人以上,经营期达到三个月以上并配套停车场所的,给予当年投资总额的10%奖励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励补助。新开住宿接待设施,证照齐全并通过“我家在景区”品牌风格验收的,能同时接待经济型团队游客住宿100人以上,经营期达三个月以上并配套停车场所的,给予当年投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5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励;同时具备食宿条件的,给予当年投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8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励。
四是支持旅游商品开发。鼓励“餐饮购物一体化”项目建设,对在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及沿线和星级酒店建设餐饮、购物综合场所,以经营尤溪地方特色商品为主,停车场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服务质量优良、无投诉事件的餐饮购物综合场所,并符合旅游接待条件的,给予当年投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建设项目奖励。对新开办的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并配套停车场所的旅游购物商场,给予当年投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5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奖励。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新建或改建旅游特色商业街区,对新建长度200米以上、店面数达到50户以上且经营业态符合消费者需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市级荣誉的旅游商品或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五是强化旅游宣传营销。对企业单独或联合在长三角、珠三角客源市场(上海、江苏、杭州、宁波、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等城市)的相关媒体,或大型户外广告开展县外旅游宣传,经考评组认定,给予其宣传费用20%、最高不超过6万元奖励。
六是鼓励开拓客源市场。对县内旅行社组织国内外团队游客到我县旅游景区三个以上且住宿一天以上、全年接待游客总数达1500人次以上的进行评比奖励,依接待游客数量多少排列,经考评组评定3家先进单位,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鼓励汽运公司开通直达成熟景区和乡村旅游点的旅游直通车,对外公布信息,每周定时定点发班,全年达到100班次以上且稳定开通满一年的,经考评组认定给予奖励3万元。
七加强旅游队伍建设。培育和引进旅游紧缺人才,凡取得导游证,且在尤溪从事导游工作服务期满一年以上的,其导游年审培训费减免50%;取得中级导游证和外语导游证,且在尤溪从事导游工作服务期满一年以上的,按照省级标准再予以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导游和参加市级以上导游大赛获奖者,按照获得级别奖励标准再予以等额奖励;开展“星级导游”评选活动,对被评定为“星级”的导游人才予以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