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期间提高价格同一景区内不得设园中园、票中票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原单个景点的门票,供游客自主选择;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价格,景区(景点)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制定价格时要参照全国和我省同类景区门票价格水平,同一景区内不得设园中园、票中票……
4月26日,山西省发改委出台《关于做好全省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日前,全省旅游景区体制机制改革首批154家景区已进入攻坚阶段,为协调理顺门票价格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体制机制创新企业本着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格的原则,制定积极的价格政策,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促进全省旅游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通知》提出,除利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重要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区间班车、缆车、索道)服务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外,未列入目录管理的导游等其他服务价格全部放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严禁将已放开的定价收费项目再纳入管理。鼓励各旅游景区(景点)对多日游游客、国内外团队游客实行更优惠的门票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景区(景点)出台临时降价、优惠价格、延长执行淡季价格时间和参与联票发行以及扩大月票、家庭套票、团体票发行范围等促销措施,支持组织当地居民“本地游”、景区免费开放日等活动,拉动旅游消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加强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价格,景区(景点)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继续贯彻执行全省自2015年7月1日起,国有及国有控股A级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统一降价15%,保持3年不变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景区(景点)积极参与活动。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原单个景点的门票,供游客自主选择。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时间不得低于3年。对新开发建设的景区(景点),根据开发建设程度可制定1至2年的试行价格,待全面完工后再正式核定价格。制定价格时要参照全国和我省同类景区门票价格水平,同一景区内不得设园中园、票中票。
《通知》还强调,各旅游景区(景点)等涉旅单位和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各种价目表,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标价计价,不准以外币标价计价。国际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饭店等境外游客较多的单位和场所必须同时用中、英文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进行明码标价。
近年来,山西对特殊群体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渠道不一,落实中存在一些问题,《通知》也进行了重申和明确。同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是对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停车场收费和景区区间班车、缆车、索道等交通运输服务票价、旅游商品价格及旅行社收费的监督检查,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越权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提高收费标准和自立名目收费以及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各类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