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昨日进行第四次审议
辽宁将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明确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对于巡游车的承包费标准、定额任务,拟采取动态调整方式。
时隔1年10个月后,辽宁再次启动立法程序以规范管理巡游车和网约车,《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昨日在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此前,辽宁对巡游车的承包费、经营权、如何电召等问题已经过多轮审议,有较为明确的方向,而“网约车”概念首次进入《草案》。《草案》明确,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将获统筹发展。
关键词:巡游车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草案》规定,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期限或者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和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
巡游车经营权到期后,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许可其继续经营。
巡游车运价要考虑成本及居民收入
《草案》第三次审议之后,辽宁省人大法制委曾会同省交通厅围绕出租汽车运力如何投放、如何配置经营权等问题进行考察。目前,最新一版《草案》在运力方面提出“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草案》规定,综合考虑巡游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车上有乘客时电召终端设备应静音
巡游车需合理安排驾驶员交接班时间,避开早、晚客流高峰。巡游车驾驶员在载客途中使用音像和通讯等设备不得干扰乘客,不得接听、传播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乘客上车后,应当将电召服务终端设备调到静音状态。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排队候客时,不得开启电召服务终端设备揽客,违者罚款300元。
《草案》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启巡游车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营运标志的,处300元罚款。
拒载或中途甩客将处罚500元
《草案》规定了四类“拒载乘客”行为,具体包括“所驾驶的车辆开启待租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问询后不载客”、“所驾驶的车辆开启待租标志灯后,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处500元罚款。
关键词:网约车
需装有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
对于“网约车”概念,《草案》也予以明确——网约车运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需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对服务过程动态监控,保证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一致。并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公示计程计价方式、收费方式和服务标准,使用收费票据。
《草案》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是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取得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不得以“顺风车”名义运营网约车
《草案》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草案》有明确解释——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实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线上登记与实际车辆不符最高罚2万
网上下单后,网约车“抢单”成功的是一个车牌号,可真正开来接乘客的却是另外一个车。以后,这种行为可能就违法了。《草案》规定,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者将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网约车巡游揽客或罚款5000元
在对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方面,《草案》规定,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不得巡游揽客。根据网约车服务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故意绕道。不得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草案》规定,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