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获悉,今后内蒙古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将实行目录清单制管理,凡列入目录清单的景区,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全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名单。
为进一步推进景区门票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转变政府价格职能,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下发《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旅游景区门票等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今后一律明确为政府指导价。现行景区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景区管理机构或企业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变化对景区门票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淡旺季价格浮动,淡季价格下浮不限。
按照该通知,目前由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鄂尔多斯市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等18家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授权景区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市区)试点旗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同时,确定鄂尔多斯市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等10家景区为自治区实行价格报告制度管理的重点旅游景区,在调整门票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前,需提前向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放开呼和浩特市小井沟生态旅游景区等49家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将新建景区门票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管理权限,授权盟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市区)试点旗县人民政府管理。盟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市区)试点旗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景区性质,自行确定景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在价格执行前应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还要求,各地定期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各景区也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景区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景区价格管理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