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旅游新条例对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说不”
从重庆市旅游局获悉,新修订的《重庆市旅游条例》日前已经审议通过将于明年起开始施行。新条例将注重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在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旅游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时旅游者还享有对旅游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投诉权。
条例明确了特殊人群享受门票和相关服务费用减免等权利。条例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全日制学校学生等特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门票和相关服务费用减免等便利和优惠。
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反映强烈的强制购物,随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不文明旅游等旅游市场秩序混乱问题,条例也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负责退(换)商品或者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旅游商品的经营者追偿。
此外,条例还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自然资源、民风民俗等开发乡村和农业观光项目;鼓励和支持依法对温泉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发展温泉养生、度假、休闲等旅游项目等。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对全市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责任编辑:暮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