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修订旅游条例 进一步规范当地特色游
日前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重庆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九章七十八条,主要从旅游发展与促进、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当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透露,条例对当地邮轮旅游、温泉旅游、乡村旅游等重庆特色旅游方式进行了规范。条例指出,要鼓励利用自然资源、民风民俗等开发乡村和农业观光等旅游项目,推进乡村旅游发展;鼓励和支持依法对温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永续利用,发展温泉养生、休闲、度假、医疗等旅游项目;以及鼓励单位和个人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促进旅游购物业发展。
同时,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反映强烈的强制购物、随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不文明旅游等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条例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规范。
此外,条例加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规定旅游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旅游者还享有对旅游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投诉权,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享受门票和相关服务费用减免等权利。
张山称,条例的修订将有助于完善重庆旅游管理体制,突出政府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强化旅游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推动当地旅游业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暮紫)